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蓮檢訴刑訴〔2016〕19號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501021966********,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區(qū)**巷**號**號樓**單元**號。2008年2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000元,2012年5月11日刑滿釋放。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刑事拘留,11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11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9月29日13時許,被告人瞿某某竄至本市**區(qū)**路“**市場”?**排**號“**”店,佯裝購買商品,趁該店負責人、被害人劉某某不備,從辦公桌抽屜內盜竊人民幣1450元及黑色錢包一個,欲逃離現場時,被劉某某發(fā)現抓住。后劉某某報警,公安蓮湖分局民警將瞿某某抓獲。經當場清點,黑色錢包內裝有人民幣890元。被盜錢款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2、證人丁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查獲記錄、辨認筆錄;6、戶籍證明、前科材料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34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瞿某某之行為系犯罪未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瞿某某系累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勝利
2015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現羈押在蓮湖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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