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1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重慶市墊江縣**鎮(zhèn)**村**組**號,住重慶市渝北區(qū)**街道**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釋放,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瞿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0時許,被告人瞿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為渝AQ****的小型轎車,搭載兩人,從重慶市江北區(qū)鴻恩寺飲事咖啡體驗館出發(fā),行駛至江北區(qū)鴻恩一路某三岔路口附近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四車受損,瞿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民警到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9mg/100ml。
被告人瞿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瞿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復(fù)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儐巍C動車信息查詢單、酒精呼氣測試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涉案照片、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實被告人瞿某某犯罪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其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其酒后駕駛機動車途徑城市道路,后被民警查獲;
2.被害人周某某、吳某某、安某某的陳述,諒解書、車輛技術(shù)檢驗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實瞿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四車受損,負事故全部責任,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3.證人宋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瞿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后被民警查獲;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意見,證實被告人瞿某某駕車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
5.指認現(xiàn)場筆錄、道路交通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瞿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瞿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 李 濤
檢察官助理 陳 誠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瞿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住重慶市渝北區(qū)**街道**小區(qū)**
2.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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