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臨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一部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睢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223194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臨城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本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29日被臨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臨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米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米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4月08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睢某某騎電動三輪車(載米某某、王某某)沿臨城縣**鎮(zhèn)**村村內(nèi)鄉(xiāng)間公路由山上往山下行駛,當行駛事故地點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睢某某、米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臨城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王某某死因為顱腦損傷;經(jīng)臨城縣交警大隊認定:睢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和米某某均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等;2.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3.鑒定意見:邢臺縣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河北省臨城縣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車輛痕跡檢驗意見書;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米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7.其他證據(jù)材料: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睢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后果,且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風振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睢某某現(xiàn)住河北省邢臺市臨城縣**鎮(zhèn)**村**號。
2.本案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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