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鳳檢刑檢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盛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421196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安徽省鳳臺縣人,住安徽省鳳臺縣**鎮(zhèn)**村**。被告人盛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鳳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鳳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5日被鳳臺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鳳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甲與被害人盛某乙均系鳳臺縣**鎮(zhèn)**村**隊的村民,二人因之前的糾紛產生矛盾。2019年8月12日15時許,盛某乙與盛某甲在鳳臺縣**鎮(zhèn)**村**路上相遇后發(fā)生廝打,盛某甲持剪刀將盛某乙腹部捅傷。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盛某乙因外傷事故致腹腔積血,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歸案經過、調解協(xié)議等書證;
2.證人胡某甲、胡某乙等證言
3.被害人盛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6.現場勘驗筆錄、刑偵圖片。
本院認為,盛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穎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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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盛某甲現取保候審,住安徽省鳳臺縣**鎮(zhèn)**村**;
2.訴訟、證據卷共計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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