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檢二部刑訴〔2021〕1號
被告人盛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426195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住襄城縣**鎮(zhèn)**街北50米路西“***大藥房***店”。因犯銷售假藥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襄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襄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2月4日被襄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2月19日被襄城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11月份,被告人盛某某多次從他人處購買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黃金瑪卡片”、“黃金腎寶”、“參茸腎寶”、“德國黑倍”、“美國腎黃金”、“蟲草強腎王”等保健食品,并在其經(jīng)營的“***大藥房***店”內(nèi)加價銷售給中老年顧客,銷售額5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搜查筆錄;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盛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襄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浩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襄城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卷宗材料二冊,光盤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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