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余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0時許,被告人盛某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其貴A5****號牌小型轎車從余慶縣敖溪鎮(zhèn)往大烏江鎮(zhèn)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湄黃線(湄潭—黃平)53km+650m處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滑撞上其行駛方向左側的行人冉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夏某某,造成行人冉某某當場死亡,蔡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夏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傷者蔡某某于2019年12月01日01時許在余慶縣人民醫(yī)院死亡,傷者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03時許在余慶縣人民醫(yī)院死亡。經余慶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盛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害人冉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夏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盛某某立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現被告人盛某某已支付3名死者家屬安葬費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員戶籍信息登記表、案件受理登記表、到案情況說明、收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陳述;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5.司法鑒定意見書;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盛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案發(fā)后積極撥打報警電話,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告人盛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檢察員:周柏岑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現羈押于余慶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訊問筆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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