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區(qū)檢刑四刑訴〔2020〕671號
被告人盛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208191966********,文盲,無業(yè),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208191964********,文盲,無業(yè),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鎮(zhèn)**居委會**小區(qū)**幢**單元**室(戶籍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鎮(zhèn)**居委會**小區(qū)**號)。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陳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208191970********,文盲,無業(yè),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鎮(zhèn)**居委會**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dāng)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當(dāng)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共同到宿遷市宿城區(qū)**工地、宿城區(qū)**廣場盜竊鋼筋、扣件等建筑材料,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陳某甲實施盜竊6次,經(jīng)鑒定,被盜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23元,被告人盛某某實施盜竊5次,經(jīng)鑒定,被盜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001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到宿遷市宿城區(qū)**工地,盜竊扣件108個、鋼筋110斤,非法獲利人民幣426元。經(jīng)鑒定,被盜扣件價值人民幣378元,被盜鋼筋價值人民幣197元;
2.2020年8月18日夜晚,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到宿遷市宿城區(qū)**工地,盜竊槽鋼一根、鐵管一根、鋼筋15斤,非法獲利人民幣73元。經(jīng)鑒定,被盜槽鋼價值人民幣82元,被盜鋼管價值人民幣41元,被盜鋼筋價值人民幣27元;
3.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陳某甲到宿遷市宿城區(qū)**工地,盜竊鋼筋124斤,非法獲利人民幣112元。經(jīng)鑒定,被盜鋼筋價值人民幣222元;
4.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到宿遷市宿城區(qū)**工地,盜竊鋼筋177斤,非法獲利人民幣170元。經(jīng)鑒定,被盜鋼筋價值人民幣317元;
5.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到宿遷市宿城區(qū)**廣場工地,盜竊鋼筋194斤,非法獲利175元。經(jīng)鑒定,被盜鋼筋價值人民幣347元;
6.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到宿遷市宿城區(qū)**工地,盜竊鋼筋342斤,非法獲利人民幣353元。經(jīng)鑒定,被盜鋼筋價值人民幣612元。
另查明,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于2020年8月26日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三名被告人已經(jīng)退賠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害人陳某乙等人的陳述;
3.證人李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5.宿遷市宿城區(qū)價格服務(wù)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書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陳某甲主動退賠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洪波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诰幼〉?,李某甲?820524****)、盛某某(1515114****)、陳某甲(138157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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