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扶檢一部刑訴〔2019〕119號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53********,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居無定所,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扶余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姜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21975********,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住德惠市**樓**單元**室,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扶余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扶余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詐騙罪、姜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盛某某與受害人周某某在扶余市火車站站前偶遇,盛某某以周某某老鄉(xiāng)自稱,并承諾幫助周某某辦理老家事務,獲取周某某信任后,將其引誘到**小區(qū)院內(nèi),以借看其金手鐲為由,將手鐲騙到手后逃跑。逃至德惠市**珠寶一店通過保潔員姜某某的幫助將騙得的金手賣給**珠寶,?共銷賍現(xiàn)金6800佘元并更換一枚新金戒指后繼續(xù)逃跑,經(jīng)扶佘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中心作價評估,被騙金手鐲價值10831元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清單、辨認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2.證人張某某、翁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盛某某、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價格評估;6.辨認筆錄。
????被告人盛某某、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盛某某采取欺騙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從被害人手中騙得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盛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罪,屬于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姜某某為自己能夠得到提成,對于應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而幫助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罰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海山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現(xiàn)在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于扶余市**養(yǎng)老院,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qū)徲诰幼√帯?/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各二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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