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公訴刑訴〔2019〕40號
被告人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81984********,瑤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新寧縣,住湖南省邵陽市新寧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東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6日被東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湖南省東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盤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20時25分許,被告人盤某某飲酒后駕駛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X075線5KM+200M處時,與胡某某駕駛的湘M*****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使盤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盤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某不負責任,經(jīng)永州大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被告人盤某某的血液檢出乙醇,其乙醇含量為140.46mg/100ml,符合危險駕駛條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jīng)過、酒精含量測試報告單、公安交通管理行駛強制措施憑證、現(xiàn)場檢測報告、戶籍資料、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2、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盤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永州大正司法鑒定所【2019】醇鑒字第018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湖南省龍人司法鑒定中心湘龍司鑒中心【2019】交鑒字第123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盤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盤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在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胡某某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瑤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盤某某現(xiàn)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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