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訴刑訴〔2019〕1681號
被告人白煜妤,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1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號**號。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9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煜妤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白煜妤在本市高新區(qū)經(jīng)九路鴻基新城其經(jīng)營的小螺號奶站內,謊稱自己有關系可以辦理孩子上高新第二學校,并以此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某4萬元、楊某某7萬元;同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白煜妤,或者以有關系可以幫忙購買別人轉讓的鴻基新城三期地下車位為由,或者以出售自己在鴻基新城三期地下車位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某2萬元、蘇某某4萬元。2019年9月10日,白煜妤歸案。破案后,已經(jīng)退賠被害人損失,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刑事諒解書及收條等;
2.證人柴某某、昌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蘇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白煜妤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煜妤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煜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煜妤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已退賠被害人,獲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白煜妤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鯤鵬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冊、光盤肆張,《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建議書》各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