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達檢公訴刑訴〔2019〕180號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7221964********,蒙古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達拉特旗**鎮(zhèn),住達拉特旗**鎮(zhèn)**村**社。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達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月18日轉為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達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3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5月24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白某甲明知被開墾土地屬于林地的情況下將位于達拉特旗**鎮(zhèn)**村**社林地非法開墾種植玉米,改變了土地用途。經鄂爾多斯市林業(yè)規(guī)劃設計院鑒定,白某甲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中林業(yè)用地47.5965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土地類型,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達拉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婷
檢察員:高樂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現監(jiān)視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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