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賚特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扎檢一部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白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223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扎賚特旗**鎮(zhèn)**嘎查,住扎賚特旗**鎮(zhèn)**嘎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扎賚特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白某乙,男,19**年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223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扎賚特旗**鎮(zhèn)**嘎查,住扎賚特旗**鎮(zhèn)**嘎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扎賚特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扎賚特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3日9時許,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在扎賚特旗寶力根花鎮(zhèn)寶力根花嘎查北處路口,因瑣事與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生爭吵并廝打,二被告人毆打被害人陳某某頭部致其受傷。經(jīng)鑒定,陳某某右眼外傷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單、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鑒定意見通知書、情況說明、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款、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扎賚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桂琴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住扎賚特旗**鎮(zhèn)**嘎查,聯(lián)系電話13624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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