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龍檢一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24196904******,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鎮(zhèn)***村**莊*組**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南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陽市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陽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3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以來,被告人白某某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南陽市臥龍區(qū)潦河鎮(zhèn)王**村**莊**自家苗圃地內張網,然后用手機下載一些誘鳥的音樂,用喇叭播放音樂,把鳥吸引到粘網上,將鳥獵捕。后將死掉的鳥脫毛放在冰箱冷凍庫存。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駕駛轎車(豫R*****)將該批鳥類運輸往南陽市城區(qū)出售時被查獲。經南陽市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qū)管理站出具鑒定意見,涉案鳥類為斑鳩(死體)53只、環(huán)頸雉(死體)1只、云雀(死體)274只、麻雀(死體)1200只、喜鵲(死體)68只、斑鳩(活體)28只、灰椋鳥(活體)40只、黑水雞(活體)23只、白骨頂雞(活體)2只,均屬于國家保護的“三有”(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半以下、拘役、管制或是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姿
代理檢察員:張良合
(院?。?/span>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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