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建檢一部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419**********,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縣,住建水縣**鎮(zhèn)**路**幢**單元**層**號。2019年12月30日因犯詐騙罪、開設賭場罪被建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呂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白某某向許某某等人謊稱,每人交2萬元的認購費就可以在建水縣西莊鎮(zhèn)美好家園項目認購房子,許某某為認購房子向白某某支付4.5萬元的認購費。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以要抽簽認購房子的位置為由,收取了許某某的8萬元。
2019年01月04日14時22分許,被告人白某某主動到建水縣公安局辦案中心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到案經(jīng)過、刑事控告狀、銀行流水復印件、2016年**易地扶貧搬遷建房村民報名及退款名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郭某某、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12.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建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文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于執(zhí)行刑罰期間。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