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盤檢刑訴〔2020〕347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251979********,彝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工作單位:無。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4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白某某在昆明市盤龍區(qū)**路**號公廁旁與被害人殷某某發(fā)生打斗,致被害人殷某某腰部受傷,經鑒定傷情為輕傷二級。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到案接受調查。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白某某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諒解書等;2.證人夏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曼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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