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駐驛檢一部刑訴〔2020〕343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21987********,回族,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路**號樓**號,住河南省駐馬店市**路**小區(qū)**號樓**樓**戶。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8年7月1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于2009年1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主動到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0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高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高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時許,在駐馬店市金雀路駐馬店市財政局東側(cè),被告人白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因瑣事發(fā)生打架,高某某被白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2.?被害人高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傷害高某某身體,致高某某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白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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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瑞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現(xiàn)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鑒定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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