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82001********,彝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陽縣,住開遠市**鄉(xiāng)**組**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開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2時許,被告人白某某無證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路右轉進**路向北行駛,行至**加油站路段時,與馬某某駕駛的頭南尾北??吭诘缆窎|側的云******號重型自卸貨車車頭相撞,造成白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白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當事人馬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白某某案發(fā)時血液乙醇含量為167.84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戶口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立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18787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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