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4241987********,漢族,大學(xué)文化程度,云南***職工,甘肅省通渭縣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qū)**街道**路***號**幢**室,暫住蘭坪縣**鎮(zhèn)***村委會***。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蘭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煌?月14日,經(jīng)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蘭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時50分許,被告人白某某駕駛云******號輕型普通貨車,由營盤街駛往紅旗村方向。當車行至蘭營線K51+230米處時,與余某某停放在路邊的云******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后白某某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經(jīng)蘭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白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白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9.66mg/100ml,屬醉酒駕駛。
另查明,同日接報案后,民警在蘭坪縣**鎮(zhèn)***一院壩內(nèi)將白某某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查獲經(jīng)過等;2.現(xiàn)場和交通工具辨認筆錄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4.證人盧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證言;5.被害人余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違反道路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的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白某某積極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建議判處被告人白某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建議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婧
檢察官助理:和生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谔m坪縣**鎮(zhèn)**村委會***,聯(lián)系電話:1828889****。
2.案卷材料2冊。
3.光盤2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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