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一部刑訴〔2020〕158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5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縣,住上蔡縣**鄉(xiāng)**村**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駐馬店市上蔡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駐馬店市上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零時許,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駕駛豫Q0***小型轎車沿上蔡縣**大道南段由南向北行駛至**超市門前時,撞上一輛豫QD***的小型轎車,導致豫QD***小型轎車駕駛?cè)擞谀衬场⒃D***小型轎車乘坐人郭某某受傷及兩車和道路東側(cè)護欄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檢驗,被告人白某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0.21mg/100mL。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白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其他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致被害人受傷及兩車受損,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白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經(jīng)鑒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為140.21mg/100ml,系醉酒。建議判處被告人白某某拘役2個月,并處相應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杰
檢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上蔡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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