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公訴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311996********,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鎮(zhèn)***村*。因犯故意傷害罪2016年11月29日被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2019年9月19日經(jīng)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特赦裁定予以特赦。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平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駕駛冀A*****小型轎車行駛到平山縣城西外環(huán)鐵道橋處被平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警查獲,現(xiàn)場經(jīng)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jié)果為167mg/100ml,經(jīng)平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白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84.5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xiàn)場呼氣酒精檢測結(jié)果告知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
4鑒定意見:平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白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單娜琴
?????????????????????????????檢察官助理:王欣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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