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刑審刑訴〔2019〕560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01197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住榆次區(qū)**路**小區(qū)**。2012年6月18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榆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晉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2時15分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晉K****0的白色本田小型轎車行駛至榆次區(qū)新晉世家小區(qū)附近時被例行檢查的交警當場查獲。經對白某某酒精呼氣檢測,其口腔中的酒精含量為123?mg/100ml。經榆次區(qū)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從送檢白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其乙醇含量為178.2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婷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榆次區(qū)**路**小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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