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刑刑訴〔2019〕200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29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太谷縣,住太谷縣**鄉(xiāng)**街**號,系農民。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太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經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太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5時許,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駕駛晉K****2號小型轎車沿南太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73KM+200M路段時,與由北向南斜穿公路的被害人趙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趙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白某某駕車逃逸。經認定,白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無責任。經鑒定,趙某某的身體損傷符合評定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傷,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谷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帆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太谷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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