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高檢公訴刑訴〔2019〕181號
被告人申某某,男,現年79歲,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6194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高陵區(qū)**街**路**號,住址同戶籍地。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申某某因與楊某甲在三十年前經濟糾紛一直未能解決,雙方約定在西安市高陵區(qū)**街辦**村村委會辦公室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過程中,申某某從楊某甲處經過,用拳頭在楊某甲左側鎖骨處打了一拳,申某某隨即被在場人員拉住。二人的經濟糾紛及矛盾未能調解,雙方離開現場。后楊某甲兒子楊某乙報案,2018年12月13日申某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接受調查。經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甲外傷致左鎖骨骨折、胸壁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欠條、診斷證明、住院病案、抓獲經過等;2、證人侯某某、聶某某、楊某乙、萬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楊某甲的陳述;4、現場辨認筆錄、照片;5、鑒定意見: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在處理經濟糾紛過程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申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申某某作案時已滿七十五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申某某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海洋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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