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20〕348號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9199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住昭通市彝良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3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8時許,王某甲、李某某等四人在昭陽區(qū)**路**市場內與被告人申某某因買賣豌豆送貨問題爭吵后抓打,被告人申某某就到附近買了一把西瓜刀在李某某賣豌豆的攤位上將浦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四人砍傷。后經(jīng)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浦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之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王某乙之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遠航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昭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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