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芒檢一部刑訴〔2020〕146號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31031981********,漢族,職高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鄉(xiāng)***村民委員會***小組*社,現住芒市**路*號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芒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申某某在其前妻排某某住所芒市****路*-**號門口過道,用菜刀將其前妻排某某的現任男友駱某砍傷。經鑒定,駱某此次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勇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現羈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光盤肆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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