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蓮檢一部刑訴〔2020〕469號
被告人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01197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保定市蓮池區(qū)鴻志教育培訓學校教師,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鎮(zhèn)**局**街**號,現(xiàn)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小區(qū)**號樓**單元**號。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保定市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9時許,被告人由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為冀******福特牌小型轎車沿保定市蓮池區(qū)三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三豐路與紅旗大街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由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63毫克/100毫升,后經抽血檢測,被告人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9.1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1.綜合材料、查獲經過、戶籍證明信、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出氣體酒精檢測表、現(xiàn)場筆錄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證言;3.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玉龍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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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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