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滄檢公訴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5281983********,佤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滄源佤族自治縣,住云南省臨滄市滄源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委會**組。因涉嫌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臨滄市滄源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田某甲攜帶非法持有的自制射釘槍至滄源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至**村**路附近的山林進行狩獵。次日凌晨2時左右,云南南滾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管護局的工作人員對該地區(qū)進行保護區(qū)巡護,當工作人員行至**村**組**路上時,查獲了攜帶自制射釘槍狩獵的被告人田某甲,同時查獲了被告人田某甲獵獲的四只野生動物死體,后將該案依法移交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經臨滄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田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槍支認定為以射釘彈火藥能源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自制槍支,具有致傷力。經臨滄市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田某甲所獵獲的四只野生動物,其中一只是社鼠(Rattusniviventer),屬嚙齒目鼠科獸類,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一只社鼠的價值為50元;其中一只是白腹鼠(Niviventercoxingi),屬嚙齒目鼠科獸類,沒有列入國家、云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也沒有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不能確定其價值;另兩只是赤腹松鼠(Callosciuruserythraeus),屬嚙齒目松鼠科獸類,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兩只赤腹松鼠的價值為300元。一只社鼠和兩只赤腹松鼠的價值合計350元(叁佰伍拾元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的槍支及動物死體等物證;2.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田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指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明知是槍支而非法持有,并進行狩獵野生動物,侵犯了我國對槍支的管理規(guī)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強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現(xiàn)居住于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委會**組,被告人無聯(lián)系電話,可聯(lián)系組長李某某:135296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3盤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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