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未檢刑訴[2015]361號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漢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101211972********,初中文化,住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村**巷**號,原任陜西**有限公司**隊長。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因涉嫌職務侵占于2015年4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5月20日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田某甲系陜西**有限公司**隊長,并聯(lián)系銷售業(yè)務。2013年9月,被告聯(lián)系并負責為**有限公司羅馬景苑5號樓供應混凝土業(yè)務。同月30日,被告代公司前往羅馬景苑收取貨款,計45582.20元,后被告一直未將該款上交至公司,用于個人消費及揮霍,經(jīng)陜西大田**有限公司多次追繳無果。2014年10月28日,陜西**有限公司報案,公安機關于2015年4月12日將被告人田某甲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家屬將全部貨款歸還陜西**有限公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4、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目無國法,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代收貨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代檢察員:徐一琳
2015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二冊、光碟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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