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黔檢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421993********,土家族,大專文化程度,從事個體建筑,戶籍地重慶市酉陽縣**鎮(zhèn)**村**組,現住重慶市黔江區(qū)**街道**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黔江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田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田某甲和其堂弟田某乙、朋友黃某某、吳某某、李某某在黔州賓館路口的一家餐館吃飯,其間,被告人田某甲喝了1瓶二兩裝的江小白白酒。當晚9時許,田某甲吃完飯后,駕駛其灰色大眾小型轎車,搭載田某乙、吳某某從黔州賓館停車場出發(fā),經跑馬山路口左轉到交通路準備往三臺山方向行駛。當田某甲駕車行駛到交通路富豪修理廠外面路段時,被正在該路段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的民警查獲,民警將被告人田某甲帶回公巡一大隊辦公室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22mg/100ml。當晚21時33分,辦案民警將田某甲帶至黔江區(qū)中醫(yī)院八樓內一科護士站,由醫(yī)院護士抽取田某甲靜脈血樣兩管并當場封存?zhèn)錂z。
2019年12月30日,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田某甲血液里的酒精含量為133.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抽血照片、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說明等書證;
2.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3.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4.證人戴某某、田某乙的證言;
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田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會玲
檢察官助理?朱小霞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762307****??
2.證據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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