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一部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1198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四川省瀘州市**縣**鎮(zhèn)**組**號,在廈門市暫住集美區(qū)**路**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凌晨,廈門市公安局后溪派出所民警在本市集美區(qū)杏錦路杏林村口加油站附近設卡攔查車輛。民警潘某某、李某某帶領輔警查處一輛“閩******”號小轎車的司機平某某時,與平某某同車的被告人田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執(zhí)法,用右手擊打民警潘某某左臉,并在警車上對執(zhí)法民警進行謾罵。經查,被害人潘某某被毆打后無明顯傷情。
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甲在案發(fā)現場被民警當場控制。歸案后,被告人田某甲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田某乙、俞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的證言;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證人的辨認筆錄;
5.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提取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說明、情況說明、工作證復印件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田某甲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間擇以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石??軍
???檢??察??員:?鄭藝娟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現羈押于廈門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4.光盤一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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