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都檢一部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5281989********,土家族,大學文化,系宜昌**豬場**,出生地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住湖北省宜都市**鎮(zhèn)**組。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得知宜昌**豬場**蔡某某打掃倉庫時發(fā)現(xiàn)不知名果子是罌粟原植物果實的情況下,為了日后食用罌粟嫩苗,授意蔡某某將罌粟種子播撒至場區(qū)內兩塊菜地;2020年4月25日,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將菜地內種植的罌粟植物查獲,經當場清點,種植的罌粟植物共計841株。經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鑒定,根據(jù)樣品性狀特征,送檢的植物樣品照片與該園罌粟植物標本特征一致,系毒品鴉片原植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蔡某某、張某某、枚某某等人的證言;3.植物鑒定報告;4、勘驗、檢查等筆錄;5.現(xiàn)場照片;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授意他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841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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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高武松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宜都市**鎮(zhèn)**村*組,電話18727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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