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天檢刑訴〔2019〕457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61989********,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湖北省天門市**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證據(jù)不足,我院對被告人田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次日由天門市公安局執(zhí)行。經(jīng)天門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后,同年9月12日我院對被告人田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本案由天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在天門市卓爾生活城地下停車場東入口旁的人行道上將4顆毒品“麻古”和兩小袋“冰毒”(共重0.61g)以300元的價格販賣給艾某某時被天門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并從被告人田某某身上搜出毒品2.68克,經(jīng)黃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送檢材料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毒品稱量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人口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艾某某、郭某某的證言;3.?黃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向他人販賣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因其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田某某判處三個月拘役至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58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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