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仙檢一部刑訴〔2021〕9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8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11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年12月3日由仙桃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在仙桃市**鎮(zhèn)街道轉盤處,以50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某凈重0.4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5片和凈重0.1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完成后,田某某被當場抓獲。經黃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檢材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扣押清單、毒品疑似物稱量記錄、戶籍信息等;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黃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4.辨認筆錄;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武蓉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現羈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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