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壽檢一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783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壽光市**街道**村。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壽光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壽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0月22日18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到壽光市**街**路路口東南角王某某的新蕾電動車專賣店門口處,盜竊新蕾牌二輪電動車一輛,價值1050元。
2、2019年6月4日14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到壽光市**街**路路口東南角侯某某的“手搟面”面館內,盜竊金立手機一部,價值206元。
3、2019年6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到壽光市古城街道怡錦苑社區(qū)南沿街樓杭州**處,盜竊李某某小魚兒牌二輪電動車一輛,價值906元。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搜查、辨認筆錄;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壽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善敬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山東省壽光市**街道**莊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72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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