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 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經過重慶市銅梁區(qū)**街道**街**號門市時,發(fā)現停放在此處的渝C3****號長安小貨車尾部貨箱內有一塑料筐臘肉,遂用隨身攜帶的蛇皮口袋裝起背回家中。經稱量,被盜臘肉凈重43.1公斤,經鑒定,被盜臘肉價值人民幣3017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盜臘肉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曾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取得被害人曾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文書、諒解書等書證;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鑒定文書;
5.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01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江琴
檢察官助理:秦玲
附:
1.被告人現監(jiān)視居住于現住址重慶市銅梁區(qū)**街道**村**組**號,聯系電話15823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5張。
3.《刑事案件聽取被害人意見表》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散頁材料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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