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鄞檢刑訴〔2020〕198號
被告人田某某,性別:**,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5130301983********,**族,****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渠縣**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田某某盜竊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田某某至本市鄞州區(qū)咸祥鎮(zhèn)觀海府廣場天天教育樓下,竊得被害人朱某甲的黑綠色永久牌的自行車1輛(價值人民幣709.2元)。
同年10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田某某至鄞州區(qū)咸祥鎮(zhèn)咸祥中路161號門口,竊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綠色小型T****牌自行車1輛(價值人民幣475.2元)。
當晚20時許,被告人田某某至鄞州區(qū)咸祥鎮(zhèn)咸祥中路**號阿炳飯店門口,竊得被害人朱某乙的金黃色金箭踏板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450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偵查機關(guān)抓獲,其所竊得的贓物均被追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被盜車輛;
書證:到案經(jīng)過、身份信息等;
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陳述;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盈
???????????????????????????????????????????????檢察官助理?戴壘壘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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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寧波市海曙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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