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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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檢一部刑訴〔2020〕590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98********,漢族,初中文化,海州區(qū)**大酒店廚師,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巷**號(戶籍地為灌云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田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至連云港市海州區(qū)巨龍北路恒潤郁洲府小區(qū)東門,竊得被害人宋某某“金箭”牌電動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101元,后扣押已發(fā)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購車票據(jù)等書證;
2.被害人宋某某陳述;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辯解;
4.連云港市價格認定局出具的連價認定[2020]410號價格認定結論書;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冠美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電話18625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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