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湖檢二部刑訴〔2020〕550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118219970******,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街**號**,住湖北省武漢市**區(qū)**苑**棟**單元**室。2020年11月4日被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單位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湖北省武漢市**區(qū)**苑**棟**單元**室的住處下載被害單位廈門**科技有限公司APP,實名注冊并充值人民幣1000元(幣種下同)后,將注冊信息提供給“蝸?!保ㄉ矸莶幻鳎伞拔伵!睂嶋H操作,利用被害單位APP漏洞信息,盜得被害單位資金共計8890.2元;被告人田某某將其中660元贓款掃碼支付給“蝸牛”。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湖北省武漢市**區(qū)**苑**棟**單元**室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代為退賠8890.2元,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追繳在案的手機、銀行卡等物證及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2.書證: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計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周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單位出具的失竊報告;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搜查筆錄:搜查筆錄及現場照片;7.電子數據: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8.其他綜合性材料: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收條、諒解書及情況說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盜得金額為8890.2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田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
員額檢察官:林義建
檢察官助理:鄭??暉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繳獲的手機、銀行卡等暫扣于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本案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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