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柘檢一部刑訴〔2020〕349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271955********,漢族,小學畢業(yè),農民,住柘城縣**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柘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柘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被害人張某某建在胡襄鎮(zhèn)老龍村委會朱樓南地天然氣閥室圍墻遮擋其地里陽光為由,多次到工地阻止施工,后在胡襄鎮(zhèn)政府及村干部調解下,被害人張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告人田某某支付3000元錢;2020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又以同樣理由向被害人張某某索要1500元錢。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某已將索要錢財退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戶籍證明等相關書證;2、證人史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賈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陳述;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筆錄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無故強行向他人索要錢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柘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曉娜
檢察官助理:夏???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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