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刑訴〔2020〕681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11984********,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安徽省臨泉縣人,住臨泉縣**鎮(zhèn)**村委**莊**號。被告人田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被臨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臨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時許,被告人田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皖******小型普通客車沿臨泉縣**門口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被楊某某攔停后,其又駕車折返楊某某租房處門口,因田某某與楊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田某某報警,楊小街派出所在出警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田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田某某的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濃度為229mg/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田某甲證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曉東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住臨泉縣**鎮(zhèn)**村委**莊**號)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_?
_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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