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一部刑訴〔2020〕143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91959********,漢族,小學肄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縣**鎮(zhèn)**巷子**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5月25日被大邑縣公安局取保候。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縣公安局調查,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田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鳳凰”牌電動三輪車搭載兩人由大邑縣晉原鎮(zhèn)一把火廣場方向沿長春北路往溫泉路方向行駛。22時29分許,田某某駕車行駛到大邑縣晉原鎮(zhèn)長春東路與長春西路交叉路口處直行時,遇李某某駕駛川A*****號“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由右側叉口駛入路口并直行通過路口過程中,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前部與川A*****號車左前側相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田某某受傷。經鑒定:田某某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140.8mg/100mL,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屬性為機動車中的正三輪載客摩托車。經大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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