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芷檢刑檢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71975********,侗族,小學文化,務農,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住芷江侗族自治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到芷江侗族自治縣**鎮(zhèn)“風情園”飯店吃晚飯,期間喝了四兩米酒,飯后就回家休息了。21時許,田某某接到妻子電話,說其岳父摔傷了,就駕駛其牌號為湘******號小型轎車從G60滬昆高速芷江收費站上了高速往新晃侗族自治縣方向行駛,準備去看望其岳父。21時55分,當車行駛至**路1472km土橋收費站下高速時,在出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懷化市方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田某某血液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17.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毛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檢查、指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禹輝
???????????????????????????????????檢察官助理:楊燕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現在家,聯系電話:1879755****;
2.公安卷2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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