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蘆檢刑檢刑訴〔2019〕456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81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0號22時43分許,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駕駛湘******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株洲天元大橋河東橋頭時,被民警查獲。經株洲市湘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25.23mg/ml。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查獲經過、破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駕駛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在道路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起訴書,量刑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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