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來檢一部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8271991********,土家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來某某,住來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來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湖北省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日8時許,被告人田某某駕駛淅G*****號大眾牌小轎車從百福司鎮(zhèn)集鎮(zhèn)沿S248省道往廖家壩村方向行駛。當車行至百福司鎮(zhèn)水廠門前路段(S248省道46公里700米)處時,將同向行走的行人楊某某撞倒在地,楊某某于當日下午17時死亡。
來某某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楊某某不承擔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機動車駕駛證、行車證、酒精含量測試記錄、道路交警事故認定書、安葬協(xié)議、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來某某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體體驗報告等書證;2.證人向某某、張某某等的證言;3.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4、視聽資料;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后能積極施救報警;對被害人進行了全額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朝輝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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