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421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蒼梧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o違法犯罪記錄。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02時00分許,被告人甘某某飲酒后駕駛粵C8****號小型轎車,沿珠海市金灣區(qū)紅旗鎮(zhèn)小林東進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立土垚鋼結(jié)構(gòu)工程部路段時,與當事人黃某某??吭诼愤叺幕汣V****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被告人甘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9.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資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被害人陳述:黃某某的陳述;4.證人證言:呂某某的證言;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甘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振嘉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 量刑建議書兩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