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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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檢刑檢刑訴〔2020〕225號
被告人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423291993********,藏族,初中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則市白朗縣**鄉(xiāng)**村,取保候審前住西藏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北路**醫(yī)院附近**房。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日喀則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桑珠孜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29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瓊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jù)開示,被告人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凌晨4時左右,被告人瓊某某酒后駕駛藏DV****號牌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本市**路處時,被日喀則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當場查獲。經西藏日喀則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瓊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82.69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抓捕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告人瓊某某的駕駛證復印件及藏DP****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被告人瓊某某指認飲酒場所照片;交通違法現(xiàn)場照片;
2證人證言:證人卓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告人瓊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鑒定意見:西藏日喀則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日公司鑒(理)字【2020】0185號乙醇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82.69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其在醉酒狀態(tài)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及認罪悔罪情況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被告人瓊某某認罪態(tài)度良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瓊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瓊某某依法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桑珠孜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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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格珍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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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路**醫(yī)院附近**房;
2.公安卷壹冊、檢察卷壹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光盤柒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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