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姚檢一部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5年1月2日197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532325197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鎮(zhèn)***村委會***組**號姚某某**鎮(zhèn)**村委**組**號。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姚某某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班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云******云******云******號二輪摩托車,從姚某某棟川鎮(zhèn)**小區(qū)**莊飯店駛往**居委會出租房。20時36分,行駛至春暉路與寶成路交叉口時,被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班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7.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抓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王某某、徐某某的證言;3.鑒定意見:錦潤司鑒中心【2020】毒檢鑒字第0751號;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將被告人班某某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檢察員:張翔會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現(xiàn)住姚某某***鎮(zhèn)***村委會***組**號姚某某**鎮(zhèn)**村委**組**號,聯(lián)系電話:?xxxx****;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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