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城縣院一部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班富學,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721196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捕前住下花園區(qū)**鄉(xiāng)**村**號,1990年12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8月8日刑滿釋放。1996年9月28日因涉嫌搶劫罪,經赤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20年7月17日由赤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班富學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班富學與李某某(已判刑)曾多次預謀搶劫金泥。1996年9月24日凌晨二時許,被告人班富學、李某某帶領班某某(已判刑)、劉某某(已判刑)至赤城縣西水溝陶家溝王某丙個體加工金礦石堆浸點。班富學用事先準備好的鐵棍撬裝金泥的鋅絲盒,李某某、班某某、劉某某蒙面闖入工棚內,用刀威脅,將孫某某、石某某手腳捆住,嘴堵住,李某某用尖刀將孫某某大腿刺致輕微傷。四人共搶走金泥23斤,提煉黃金113.2克,時值達10728.46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赤城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人員檔案查詢、赤城縣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赤公(刑)調證字【2020】150號、中國人民銀行赤城支行收兌金銀計價單、赤城縣炮梁鄉(xiāng)金礦治煉證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7)張市刑初字第4號、赤城縣公安局關于九.二四特大搶劫的破案報告;
2證人石某某、孫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班富學的供述與辯解及同案已判刑的李某某、班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河北省赤城縣法醫(yī)門診部鑒定書;
5赤城縣公安局提取筆錄、辨認筆錄、領取筆錄;
6赤城縣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平面示意圖、照片說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班富學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班富學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伙同他人持械搶劫,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班富學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4月30日修正案前)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班富學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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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翠云
檢察官助理:張??文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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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班富學現羈押于赤城縣看守所;
???2、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量刑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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