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0〕Z1598號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1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重慶市江北區(qū),戶籍地重慶市江北區(qū)**路**號,住重慶市渝北區(qū)**路**號。因犯販賣毒品罪,2004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14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2011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2年4月27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6年6月29日被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6年10月27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8年6月15日被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同年12月9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2019年11月7日被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5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7月2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經(jīng)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在重慶市渝北區(qū)**路**號家中,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販賣給唐某某0.1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獲,民警現(xiàn)場查獲涉案毒品、毒資及王某作案手機一部。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手機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聊天記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唐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
5.毒品檢驗報告;
6.檢查筆錄、現(xiàn)場提取、封存筆錄、辨認筆錄、稱量筆錄、檢材提取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17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其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別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對涉案毒品及作案手機予以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秦??晴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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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告人王某現(xiàn)被羈押于重慶市渝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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