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檢一部刑訴〔202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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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811973********,?漢族,小學肄業(yè),無固定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鎮(zhèn)岳家川村2組62號。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行至丹江口市**鎮(zhèn)**橋頭附近“**”?電動車專賣店外時,將被害人時某某放置在店外的一輛白色望江鈴木牌踏板摩托車盜走。2020年12月5日14時許,丹江口市公安局民警在王某家中查獲該摩托車。經丹江口市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600元。2020年12月5日,被害人收到賠償并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王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時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貞貞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鎮(zhèn)**村**組**號,聯系電話1599782****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證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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